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村发展资金追加资金项目申报和绩效目标设定工作

11.08.2015  19:2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十分关心散居少数民族乡镇和民族村的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民族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民族工作的意见》(鄂发[2014]25号),省财政拟从2015年开始,较大幅度增加省级散居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村发展资金,并将对今年的这两项省级专项资金进行追加,从2016年度开始纳入常年财政预算。为做好这两项专项资金今年追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使之在民族乡村扶贫攻坚和小康社会建设中及时有效发挥最大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申报追加资金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迅速组织所辖的民族乡(镇)、民族村和少数民族相对集居的村(社区)积极申报2015年度追加资金的项目,并加强对项目申报的指导。

二、项目申报的要求。各民族乡镇、民族村和有关村(社区)申报项目必须是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重点扶持符合精准扶贫要求的特色产业发展、民生事业、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填写《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民族村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项目申报书需请县市发改部门签署是否是本县市项目库中项目的意见,并加盖发改部门公章;并由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加盖印章后,由各市州民族工作部门上报省民宗委。对没有按照程序和要求申报项目的,我们将不予受理。

三、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在申报项目书的同时,要按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设定该项目的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二),以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便于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除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部门统一上报项目申报书、县市发改部门签署有关意见外,其他方面仍按《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村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鄂民宗办[2014]44号)文件执行(见省民宗委门户网站),按时按要求上报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散居民族乡村发展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散居民族乡村发展,大幅增加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的专项资金,为各地作出了示范。希望各有关地方积极争取设立或增加本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共同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建设小康。

六、申报时间要求。请各有关市州(直管市、林区)于8月28日前将以上材料统一上报省民宗委,同时抄送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1. 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村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

          2. 项目绩效目标表

         

                                            湖北省民宗委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