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村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5.09.2014  12:22

 鄂民宗办〔2014〕4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

  为加强我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改进和规范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村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早项目申报时间。从今年开始,各有关地方应提前一年申报下年度省级散居少数民族资金(重点是民族乡镇)和民族村发展资金项目。请各地于2014年10月底前,按程序将2015年度省级散居少数民族资金和民族村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送省民宗委,分送委办公室和政法处。从2015年起,请各地于每年5月30日前,按以上要求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申请报告(如2015年5月底前申报2016年度项目)。

  二、严格项目申报程序。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村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为各民族乡镇和民族村(社区)。各民族乡镇和民族村(社区)根据本地发展需要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由各县(市)、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民宗委。各民族村(社区)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有关县(市)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文件,由市州民族工作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对没有按程序申报的项目申请报告,不予受理。

  三、规范项目申请报告。过去,部分民族乡镇、民族村(社区)的项目申请报告过于简单,没有关于项目可行性、项目具体目标、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鉴于此,必须进一步规范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明确该项目的可行性,设定项目总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确定项目实施大致时间进度,规定资金使用管理措施等(具体见附件)。

  四、及时报送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5月底前申报项目的同时,向省民宗委政法处上报上一年度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村发展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

  五、加强指导和检查。各有关地方民族工作部门要迅速将此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关民族乡(镇)、民族村(社区)及少数民族相对集居的村(社区),同时加强对民族乡镇、村(社区)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省级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村发展项目申报书

   

   

  湖北省民宗委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联系人:王斌  027-87235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