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联合开展农村五保立法调研

12.03.2015  14:32

  3月4日至5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副主任费德平,省民政厅副厅长刘树生一行先后赴随州市、孝感市开展农村五保立法调研。省政府法制办社会法制处、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省低保办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实地调研了随州市曾都区洛阳店镇农村福利院、南郊福利院和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新铺镇农村福利院,并先后在随州市、孝感市召开了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部分县市民政局、部分乡镇和农村福利院负责人参加的调研座谈会。

  张绍明主任指出,农村五保立法工作意义重大,直接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农村五保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没有农村五保的同步小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社会主义好不好,关键看五保,面对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必须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回应,在政府责任和财政保障等方面都要尽量细化,要有硬指标、硬措施、硬要求,提高我们的应对能力。在具体内容上,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二是提高供养水平与量力而行的关系;三是物质供养与精神文化生活的关系;四是民政公益服务与社会养老开发的关系;五是服务人员待遇保障与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关系;六是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的关系。

  刘树生副厅长在调研中充分肯定了随州市、孝感市各级党委政府对五保供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所取得的明显成效。他希望两市民政部门在失能半失能五保老人护理、提高供养标准、扩大社会参与、加强管理服务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探索和提供更多的成功经验。  

  现行的《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制定于1996年1月。2006年1月,国务院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对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确定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框架。现行规定在供养资金渠道、供养标准及供养工作管理等方面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存在冲突。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修订列为2015年立法项目。(厅政策法规处)(摘自省民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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