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民告官”案开庭 县公安局“一把手”出庭应诉

06.09.2016  15:38

        9月5日上午,宣恩县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诉宣恩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县公安局局长张友刚主动出庭应诉。

        新《行政诉讼法》于去年5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让行政首长更直接的参与到庭审中,从案件的事实、程序以及实体、法律应用等方面更深入的了解本机关的执法情况,从而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对通过案件审理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防止一些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再次出现,也有利于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相互协商、有力推进诉讼进程,从而更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树立司法权威。

        据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宣恩县公安系统首次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充分展示了宣恩县公安机关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良好形象,也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化解矛盾、解决争议,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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