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故意杀人案

30.06.2015  18:02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原系某公司保安。

        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毛某某连续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认为同事张某某、黄某某欲加害自己。当日6时许,毛某某到公司保安值班室找张某某理论,后驾驶摩托车将张某某带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余集村将军山林场内,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张某某颈部、背部等部位猛刺十余刀,致张某某因右颈内静脉及双肺破裂大失血休克而死亡。当日7时许,毛某某返回公司保安值班室,又持匕首对黄某某颈部、胸部等部位捅刺十余刀,致黄某某因左侧颈内静脉及颈总动脉破裂大失血休克而死亡。当日8时许,毛某某在逃跑途中,持匕首捅刺拒绝协助其逃跑的刘某某,致刘某某轻微伤。当日12时许,毛某某向封山搜捕的民警投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毛某某作案时客观上存在精神障碍,但系其非法吸食毒品所致,因此不能阻却其刑事责任。毛某某持刀捅刺他人,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特别严重,虽依法构成自首,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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