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葬礼上叔嫂二人大打出手

18.11.2015  18:28

        11月17日,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叔嫂在其母亲葬礼上因操办丧事而起争执致人轻伤案。

        李某年过四旬,在五个兄弟中排行老四。由于老二智力存在缺陷,而五个兄弟只有老三成家,其有三个子女,家庭负担较重,父亲早在几年前就去世,当时由老大一人操办了丧事,故几兄弟商量最后由李某和老五一起负责赡养母亲。今年7月,李某母亲因病去世,老三媳妇刘某提出要尽孝道操办母亲的丧事。李某称如果要操办丧事,就要办到底,包括三日祭,头七祭,七七祭等,刘某当即表示答应。等到母亲下葬后的三日祭时,刘某找到李某,称三日祭以后的事情她不办了。按照当地习俗,谁操办丧事,老人去世时所在的房屋就归谁,刘某则提出要收回母亲去世时房屋的要求。李某听到此话后便与刘某争吵起来,争吵过程中李某将刘某踹倒在地,刘某女儿因劝阻也被李某打伤,双方被拉开后,刘某继续辱骂李某,由于李某当天喝了几两酒,情绪激动之下,李某捡起一块石头将刘某头部砸伤。后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家庭成员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现如今两人在母亲的葬礼上大打出手,且闹上了法庭,严重伤害了亲人之间的感情。在诉讼过程中,办案法官针对此特殊情形,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劝导工作,希望双方能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并和好如初。最后,被告人李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李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4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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