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法院对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宣判

13.03.2015  17:10

        (通讯员:余文钦  编审:程勇)3月12日,武穴市某厂业主张某被武穴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欠薪入刑”以来,黄冈市出现的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4年8月11日,黄冈市梅川镇张某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胡某、梅某等36名员工近三个月的工资12万余元,遂关闭其所经营的服装厂逃至温州,并更换常用电话号码。8月27日,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向张某经营的服装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工人工资,但张某仍藏匿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2014年10月张某被抓获后,支付了全部员工的工资,并取得员工谅解。

        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张某当庭认罪,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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