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将于9月15日开庭

03.08.2016  22:37
(资料图)  9月14日,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计划在明天(9月15日)上午开庭审理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  案件回放  2014年11月20日,出生仅44天的女婴小欣怡由奶奶抱着在世纪龙城小区里晒太阳,突然被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砸中头部。经抢救,小欣怡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颅骨缺损、脑萎缩、肢体偏瘫等严重后遗症,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初步核算损害赔偿金额为46万余元。由于小欣怡的家人没能找到肇事者,遂将涉案居民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家住户起诉至法院。截至目前,尚无一家住户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  2015年7月11日,2015年武汉"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期中考"第六场,重点关注的女婴小欣怡遭遇高空抛物致残一事。小欣怡遭遇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同情,现有志愿者呼吁全体武汉市民向高空抛物宣战。  2015年7月22日,小欣怡的父母向汉阳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向涉案居民楼的128户居民索偿46万余元的赔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证据收据。汉阳区法院法官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高空抛物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可以向整栋楼居民主张赔偿,至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待查明事实后,依照法律做出裁判,128户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可以依法对自己不是侵权人进行举证。  律师说法  业主为何需自证“清白”?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联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在现实中各种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如果一味按照“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不利于事实的查清。 为此,法律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有着特殊规定。本案中,涉及的是高空抛物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业主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就需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相关案例  2012年7月,武汉首例高空坠物伤人案一审判决。因被高空坠物砸伤造成九级伤残,张兵将武昌区新湘村4栋的29户告上法庭。前来应诉的被告近20人。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22户居民每家补偿张兵3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