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例租车代步官司一审宣判 4S店被判赔偿8120元

16.02.2016  12:26

  刚买的新车,即出现质量问题,送修90余天后才提车。维修期间,消费者黄先生只好租车代步且花费不菲,不料4S店不认这个账。黄先生在本报公益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本报2015年8月22日曾报道)。昨悉,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修车及售车的公司需共同向黄先生支付交通补偿费8120元。据了解,这是武汉首例汽车纠纷“租车代步费”维权官司。

  去年3月15日,在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组织的“3·15消费维权”活动中,市民黄先生来到现场投诉,称其所购的越野汽车送修90余天没修好,期间他只好租车代步,可4S店一分钱都不愿意赔。公益律师许高真表示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此后,记者和公益律师许高真、黄先生一行,多次找到车辆送修的武汉黄浦威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协调,还找到工商部门反映,但未果。去年6月,许高真律师作为黄先生的代理人,将“黄浦威汉”以及售车的武汉三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其中,补偿租车的交通费用2.6万余元(按280元/天计)。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购买的汽车在三包期内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黄浦威汉”作为修理者,在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情况下,应给黄先生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黄先生的车辆于2014年10月28日进厂,“黄浦威汉”于11月27日通知提车。因黄先生认为“黄浦威汉”侵害了其知情权,实际提车时间延长至2015年1月27日。但黄先生采取延期提车的方式并无法律依据,实质上扩大了损失的发生,这部分费用应由黄先生自行承担。

  法院酌定黄先生应在“黄浦威汉”通知提车后3日内提车,故“黄浦威汉”及售车的“武汉三喜”应给予黄先生的交通费用补偿为280元乘以29天(2014年11月2日——2014年11月30日)等于812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