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立法划定十类不文明行为 除罚款外还可通知单位

26.12.2015  13:31

  武汉首度为“文明”立法。昨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10类文明顽疾将被处罚,而将7个方面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做到位,才是合格的大武汉文明市民。

  该条例是继深圳后、全国第二部地方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负责人表示,“12年磨一剑”,武汉在终获文明城市桂冠之后出台该条例,将让创建的成果长效化、制度化,加快武汉文明步伐。

   市民票选出十大不文明“顽疾

  《条例》明确规定,10类不文明行为将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市文明办主任严宏介绍,这十大不文明行为来自市民票选,是大多数市民眼里的“顽疾”。

  1  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随意抢行、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不让行;

  2    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3    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翻栏杆的;

  4  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物或者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

  5    随地吐痰、便溺的;

  6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7    携带宠物外出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

  8    在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9    乱贴、乱涂或者乱发小广告的;

  10  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有上述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且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依法申请参加并按要求完成社会服务,以替代罚款。对此,条例起草者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不文明行为处罚的目的是劝导、教育,而非罚款。

  针对此前纠正和查处不文明行为中执法难问题,条例还借鉴深圳做法做出突破性规定: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基本信息,拒不提供或拒不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证实其身份的,行政执法人员可按照规定通知公安部门予以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可采取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做好这7项才叫大武汉文明市民

  条例明确提出广场舞不扰民、开车“讲车德”、养狗不影响公共卫生、“健康”上网等7条市民应该做到的文明行为。

  【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禁止吸烟规定,不大声喧哗。等候服务应当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饲养宠物要遵守规定,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不在限制养犬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交通出行】对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员以及行人作出相应规定。

  【旅游观光】旅游观光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不乱刻乱画,不打闹争抢,与他人友善相处。

  【休闲娱乐】倡导文明健康的休闲娱乐方式,休闲娱乐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保护公共环境,不影响他人。

  【环境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能源、循环使用自然资源,主动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合理使用公共场所的公共资源,爱护公共设施。

  【网络文明】倡导文明上网,不编造、不传播虚假信息和低级媚俗信息,维护健康网络环境。

  【家庭文明】规定要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团结邻里的家庭美德。

  条例还提到,我市将逐步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按照自愿原则,对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对个人文明行为可以给予奖金、荣誉表彰等奖励。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