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青山绿水 由我们来守护!

24.02.2018  20:12
  • “良好的生态环境才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它是金钱代替不了的。如果连空气、水都不合格,还有什么幸福可言!保护生态环境,法院必须有所作为!”在谈到居民的幸福指数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时常这样说。 

    2015年9月,借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东风,武汉中院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精神,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二合一”归口审判模式,试点探索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路径。

    像太阳一样有朝气的团队”

    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环保与司法的指导思想,在改革的关口,紧跟“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武汉中院组建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让专门的力量做专门的事情。

    环境资源庭筹备阶段,武汉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分管人事和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张卓立认为,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庭的设立,是环境司法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关键一步,“搭好舞台,配好角色,说好台词,这场戏才能唱得精彩!”他说道,“环资庭法官的挑选,有这样几个标准,多岗位锻炼经历优先,工科背景优先,调研能力优秀者优先,这与环境资源审判具备的综合性与专业性特点是相匹配的!事实也证明,按着这样的标准来选拔队伍是正确的!”

    虽然环资庭仅设立两年,但每年案件的结案率、文书上网率、案件调撤率均排在前列,并荣获考核优秀、先进党支部等多项荣誉,每年都有近十篇调研文章发表在省市级期刊或国家核心期刊上。

    环资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专业性更强,涉猎面更广”,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杨俊广认为,单凭传统的法律知识和过往的经验,许多老法官不能适应环资庭的工作。“如果你不知道‘碳排放’是什么,如何审理环境资源的案件呢?”

          他表示,环资庭需要一群“不断学习、主动学习、快速学习”的人,在环资庭,大家知道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如果遇到不懂的问题,当天你可以不作回答,但第二天早上必须回答。“面对日新月异的环境资源案件,必须保有一颗学习的心。”杨俊广说道。

        武汉中院为环资庭配备了一批精兵强将,设立三个审判团队,每个团队按照“四审两助两书模式”配置人员,共12名资深法官,全庭25名干警全部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以上学历占60%,博士在读人员2名。

        “配备这么好的同志,我们的团队就像太阳一样有朝气。”提起环资庭,杨俊广言语中少不了自豪。

    这批环资庭成员在“上岗”前都通过了环境资源法律知识的系统培训,这是一个“快速充电”的过程,杨俊广认为,专业知识的培训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增强补弱,另一方面可以让刚进入环资庭的成员有一个知识与经验的转换过程。”

    如今,杨俊广会定期带着审判庭的成员前往武汉科技馆,在这里会有许多关于环境资源方面的展览,“前不久,我们刚去观看了水资源展,一场观展下来,不仅丰富了大家关于水资源方面的知识,也拓宽了视野。”他介绍道。

    此外,环资庭的成员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学习平台,关注环保审判方面的微信推送和群消息,不断为自己“加码”。2017年初,环资庭还印制了自己的内刊,将成立一年多以来的十多篇已发表文章、宣传报道和经典案例整理成册,供环资庭成员学习参考,鼓励、激发大家的学习、调研热情。

    正是这样一群以让天更蓝、水更清、田更绿为己任的环资人,斗志昂扬,脚踏实地,以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指引,开启了滨水生态绿城建设专业化司法服务和保障模式。“爱青山,也爱执法如山;爱绿水,也爱衡平如水;爱自然,也爱内心坦然”,这既是杨俊广的平实话语,也是环资庭脚踏实地的追求。

    东方神犬”引发的争议

    “嗷嗷!嗷嗷!”一阵浑厚的“犬吠”声响起,周围人立马被吓得一惊,因为这具有威慑力的叫声,可不是来自普通的家犬,而是好几只藏獒。

          武汉中院环资庭法官何义林和助理也被吓得不轻。可是不能退缩呀,谁让这次案件的主角就是藏獒呢。

          何义林和助理定定心神,壮胆靠近那群圈养在围栏里的“东方神犬”,它们个个体格高大,眼神凌厉,透着警觉和威胁,还有两只一下跃起,趴在了围栏上,似乎马上就要咬开围栏冲过来。

    “听话,大毛、冲冲!一边去!”还好藏獒的主人郭某来解了围,那两只趴着的藏獒这才乖乖走向一边。

    在郭某的引领下,何义林来到了一个大冰柜前,打开冰柜,两具藏獒的尸体横躺在里面,笔直僵硬、毫无生气,与外面那群生龙活虎的“神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郭某痛心地告诉何义林:“这里的每一只藏獒都是我的心头好,但它们却因为空气污染而陆续死去,我要求棉业公司赔偿损失。”

    原来,2003年9月,某棉业公司成立,经营棉短绒加工、销售,剥绒,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2006年,郭某在这家棉业公司附近建起了房屋,常年居住于此。

    2008年,郭某开始在此从事藏獒养殖、销售,而棉业公司的除尘室与郭某的养殖场相距约100米,中间有一片林地。在每年的8月至次年2月,棉业公司会收购、加工棉花,这个过程会向外排出少量绒尘。2014年初,棉业公司与郭某养殖场中间的林地被砍伐。2014年9月开始,郭某的藏獒便相继死亡。

    郭某认为其藏獒生病、死亡是这家棉业公司生产时排放的绒尘污染空气所致,曾向有关部门投诉,当地环境保护局的报告也指出棉业公司确实存在问题,并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在停产期间加快对外排绒尘整改,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切实做到不扰民。

    棉业公司随即停产,对厂房的排尘设施进行了改造,2015年9月开始恢复生产。

    如今,郭某起诉要求棉业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但却出示不了具体的损失证明。因此,一审时郭某的诉求并未得到支持。

    “哎,怪我没有法律意识,没有保存相关证据,现在又难以鉴定损失。”郭某叹气道。

    “这个案件十分棘手,鉴定工作存在难度,武汉没有可以鉴定藏獒死亡原因的正规机构。”何义林说道。

    鉴定不成,何义林只能亲自上阵。为了确定棉业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外排绒尘行为与郭某所养藏獒死亡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他实地走访了棉业公司的生产场地及生产过程、藏獒的饲养环境、两个场地间的空间距离、周边林木生长情况。

    最终确定,某棉业公司生产时向空气中排放绒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藏獒饲养场所内,及该场所与某棉业公司生产场所之间沿途树木上的绒尘,可以说明棉业公司的生产与藏獒死亡存在一定关联性。

    由于此次案件形成的是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就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具有被侵权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与排放污染之间存在关联性负有举证责任,污染者就排放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而某棉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排放绒尘行为与藏獒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棉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何义林结合藏獒物种的特殊性,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论证,在确定某棉业公司应赔偿损失时酌情予以减轻。

    通过公允公正的实地调查,有理有据的判决文书,郭某和棉业公司最终服判息诉,结束了这场近两年的官司。

    何义林谈到这件案子时,感慨良多,他认为此案存在举证难、鉴定难的特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不仅仅是法律专业知识就能解决,还需要对生产工艺、排放物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等多方面的知识,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这是对法官综合能力的考验。”他说道。

    历时六年的噪音污染案

    武汉中院环资庭成立后,收到了第一件民事环资类案件,这是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2007年12月,何某经营的滨江招待所开业,并于  2009年4月10日扩大规模。2009年5月29日,李某在滨江招待所楼下的酒吧开业,自此,因酒吧噪声问题,何某无法正常经营,由于协商未果,何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这件案子案情虽然简单,但因损失如何计算遭遇了损失举证难、损失鉴定有瑕疵等重重困境,导致该案至二审时,已经历时六年。

    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噪音的来源——李某所开的酒吧已经停业,而相邻的何某经营的旅店也历经了停业、重新装修、再次开业的过程。由于何某因酒吧噪音而遭受的营业损失迟迟得不到赔偿、损失持续扩大,李某又因酒吧停业而丧失赔偿能力,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严重。

    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冷”下来,是审好案件的基本前提。面对着厚厚的一摞卷宗,案件承办法官蒋劢君好似看见了当事人分歧的严重性。

    二审中,李某仅认可实际已经发生的退房损失6909元,而何某根据自己申请的鉴定结论,则主张其损失为6476579.20元,双方的差距近百倍。

    冗长的诉讼程序、鉴定结论被推翻、无专业立账而导致损失证据不足,已经使何某对诉讼丧失了信心,再加上李某从不露面,聘请了一位专业的资深律师,更是让何某觉得投诉无门,多次在庭审和调查中情绪失控。

    在之前的一审中,李某原本同意100万元的调解方案,但由于李某的酒吧停业后,他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现在连调解也拒绝了。

    反复斟酌案情之后,蒋劢君意识到安抚好何某的情绪是诉讼顺利进行下去的前提,也是算清楚噪音引起的损失的前提。他便将何某约至法院,仔细询问何某这几年旅店的经营状况、记账方式、与李某间的交涉情况,并让何某带来了这几年旅店的所有营业单据,逐一与何某核对。

    面对一大纸箱的零散单据,蒋劢君耐心地与何某核算了一整天,终于将基本账务整理清楚了。

    正是这一次调查,让何某看见了法官对待案件的认真态度,对法院公正司法重拾了信心。他通过对旅店经营情况的客观估计,降低了损害赔偿的过高预期。

    针对双方当事人在营业损失认定上的严重分歧,蒋劢君采取了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推定损失的存在,并由污染人举证来推翻该推定的方式。

    蒋劢君结合住宿服务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季节影响、开业后营业额逐步上升,企稳一段时间后因设施逐渐老旧营业额逐步下行的经营特点,计算受侵权期间的月平均损失,部分支持何某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2016年7月20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李某限期支付何某经营损失791534.50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案亦入选湖北省2017年度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蒋劢君认为,噪音污染十分常见,需要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也应充分发挥司法作用,在遭受环境污染后,双方当事人也应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伴随环资庭一步一步成长,蒋劢君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甚至让自己成功戒烟了。

    身边的朋友都知道,蒋劢君是个爱烟的人,尤其办案子遇到棘手问题的时候,总需要手上点着烟找思路。到了环资庭以后,他总被朋友开玩笑:“都是环保卫士了,怎么还总抽烟污染环境呢!”开玩笑的次数多了,蒋劢君承受不了“压力”,只能许诺戒烟。就这样,他从“烟不离手”成了如今的“茶不离口”。

    回顾这两年武汉中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王晨说道:“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从最初制定受案范围时的审慎态度,到现在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纳入进来,从最初的到处调研学习,到现在给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上普法课,都说明我们的态度越来越开放,步伐越来越坚定!”

     

     

    责任编辑: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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