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公布三起盗伐、滥伐林木罪案例

02.03.2016  15:45

        陈某某滥伐林木案

        陈某某,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武汉市黄陂区。2014年11月至    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黄陂区某地自家责任山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马尾松199株。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3.92332M3,折合材积15.55M3。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判决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王某某、彭某某等盗伐林木罪

        王某某,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文盲,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

        彭某某,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

        梁某华,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

        梁某宽,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

        梁某裕,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

        2015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驾车到黄陂区黄孝公路某路段,私自砍伐位于公路旁边的武汉某林业有限公司栽种的意杨树40株。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采伐蓄积量为3.88立方米,折合材积2.5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赔偿武汉某林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梁某华、梁某宽、梁某裕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判决五被告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均已缴纳)。

        徐某某滥伐林木案

        徐某某,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

        2015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黄陂区某地购买了村民郭某某、汪某某、裴某某三家责任山上的松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马尾松282株。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采伐林地面积6.5亩,活立木蓄积量为24.06533M3,折合材积15.6424M3。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判决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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