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治政府建设扫描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22.07.2015  10:53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不断迈出重大步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必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武汉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目标: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2020年前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今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关决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上组成人员审议该专项工作报告和决议(草案),会议将表决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议。

   2012年以来武汉市

  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件

  2012年1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启动实施时间在5年以上共57件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2012年7月25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城市管理综合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012年10月27日,“市民之家”正式对外运营。

  2013年4月,武汉市人民政府为推进大部制改革,根据行政职能科学设定机构,整合组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食药监、工商、质监部门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区分级管理,对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园林局、环保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

  2013年7月8日,武汉市预防腐败局挂牌成立。市预防腐败局成立后,将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工作规划,提出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2014年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3—2017年)》,明确了今后五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以及责任主体。

  2014年3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由259项进一步减少为240项,其中行政许可18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57项,是全国同类城市中保留审批事项最少的城市之一。

  2014年4月,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远景发展重大问题立法规划,开展山体、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武汉2049远景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的立法工作,初步形成了2015年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9件,2016—2020年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62件,2015—2020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20件。

  2014年年初,武汉市人大将全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作为1号议案,我市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推进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3月31日,4516项市级“权力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正式向社会公布。

  2014年9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召开了法律顾问团成立暨聘任大会,21位知名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受聘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2014年10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科学地界定了行政过错行为,明确了违反行政权力行使职责的各类行为,合理规定了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为我市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依据。

  2014年11月11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动态完善和有效应用机制基础上,出台《武汉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试行)》,正式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2015年1月23日,中共武汉市委印发《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城市建设的意见》,要求全市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和部署,全面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一流法治政府。

  2015年4月1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一定时期内具有共性、代表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2015年5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出台《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学法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前提,市政府领导带头学法,可以广泛带动全市党员干部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015年6月24日,武汉市首家行政审批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成立,该区将正式实现一窗式受理、一表式申报、一章式审批、一网式办件的行政审批流程。

  2015年6月2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界定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

   推进依法 科学民主决策

  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五个法定程序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和公开的行政决策机制,市政府组织起草并出台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邀请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天。

  《规定》配套设计了重大决策事项清单、年度目录管理、公众参与、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系列具体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

  通过系列配套文件,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机关、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2014年9月,市政府聘请21位知名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组建了政府法律顾问团,出台了《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正式建立法律顾问工作长效机制。此外,市政府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坚持对政府合同进行法律审查,最大限度防范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