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版出租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10月1日实施

05.03.2015  11:11

    长江日报讯(记者付莎 通讯员彭婧 实习生李伊方)昨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草案)》),新版《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市交委客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25日起施行,经过2003年7月、2004年6月、2010年11月3次修正,对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再次修订。

  与现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增加了对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内容,对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严管措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及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面都做出较大修订。

   关键词 严管驾驶员

  八类劣质服务直接吊销从业资格

  《条例(草案)》提高驾驶员的准入门槛,规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无犯罪记录、无吸食注射毒品、致幻型药品、醉驾等违法记录,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并将驾驶员的文化程度由“初中以上”提高到“高中以上”,驾龄标准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提高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条例(草案)》还完善经营者、驾驶员的退出机制,现行《条例》中对于驾驶员劣质服务只给予50元至500元的处罚,《条例(草案)》中明确,存在拒载乘客的;议价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故意绕道行驶的;强行拉客或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等地违规揽客的;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的;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其他严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等八类劣质服务行为,将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对违规的经营者,视违规情节,采取罚款、收回营运车辆、吊销道路运输证,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并将驾驶员的违规处罚与经营者挂钩。

  关键词 非法营运

  将暂扣车辆并最高罚2万元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条例(草案)》明确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和租赁车辆,从事包括预约和电召在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同样适用此条款的规定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

  而原《条例》中,对未取得经营权和道路许可证,而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除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外,“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