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设农民工工资月付制度

27.02.2015  12:47

昨日,武汉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武汉市法制网(http://www.whfzb.gov.cn/)发布,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该办法规定在武汉全市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

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发工资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开展专用账户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应当与商业银行签订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为农民工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工资银行卡,专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到专用账户,不得拖延付款。其中,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分别拨付到专用账户。

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基数暂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总额的20%除以合同总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计算,所拨付的“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农民工工资由商业银行统一代发,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用人单位的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专用账户资金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补足。

办证前需缴纳保证金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总额的5‰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建设单位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

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减缴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使用和退还的具体办法由武汉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未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拒不改正的,将可以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