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30.12.2016  15:37

《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2011年发布的《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15号),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建立居住证综合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本市户籍公民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居住登记、卫生计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二、关于居住证办理

1、办证条件方面。《办法》规定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自居住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原则,可以申领居住证。对比原《办法》规定,新《办法》在居住时限要求、办理条件方面按照国务院《条例》作了更严格规定。

2、受理范围方面。由原《办法》规定的16周岁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公民扩大到所有非本市户籍公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3、证明材料方面。按照尽可能“零证明”的指导思想,《办法》对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了最大限度精简,仅保留2项证明材料,一是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相片,二是住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此外,《办法》对住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的范围与形式作出了明确界定,便于执行。

4、办理流程方面。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收到居住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公安机关或者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关于公共服务和便利

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公民除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外,新增了持证人可根据积分落户政策办理本市常住户口、10个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本市回民公墓安葬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公共乘车和旅游优惠等便利和服务。新增这些规定,有利于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对常住人口全覆盖。

四、关于居住证管理

为加强居住证办理的后续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登记居住人员与持证人基本一致的管理目的,《办法》对居住证变更、签注、注销、补领换领新证作了明确规定,与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共同构成完整的管理链条。为了贯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便利相对人,《办法》特别规定:一是在办理签注手续时,如果住所、就业或者就读情况未发生变化,仅需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即可;二是居住地住址在本市内跨区变动的,依照《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授权,我市对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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