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管委近年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0.02.2017  15:11

2012年以来,市城管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城管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城管建设有关情况

(一) 创新城管立法,引领武汉城管革命

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开展顶层设计,在社会各界支持下,武汉2013年3月出台全国首部综合管理地方性法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的城市综合管理立法,解决城管无法可依的问题,填补了国内空白,实现了依法管理城市,并以立法引领“城管革命”。 我们以《条例》为“母法”和“主干”,制定修订出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燃气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景观灯光建设管理办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门前三包管理办法、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形成城市空间管理法规、立面管理法规、平面管理法规相结合的武汉特色城管法制体系。

(二)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与机制

我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建设法治政府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发了《武汉市城管委(城管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武城管规〔2016〕2号)并严格执行。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坚持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涉及技术性强或专业知识,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常年坚持法律顾问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深化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的要求,城市管理特别是基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还存在编制人员不足、基层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公安保障机制缺位等一些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加强基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学习借鉴上海经验的指示,我委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各区城管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到黄陂区武湖街,武昌区首义路街、徐家棚街、杨园街等开展了走访调研,结合武汉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区街道(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规范和监督城管行政执法

1 、加大队伍检查考核力度。 按照《武汉市城管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检查考核办法》,结合队伍特点,健全完善城管执法人员及协管员着装、仪容仪表、言谈举止、日常养成检查考评内容、标准和具体措施。各区城管执法大队每周、城管执法中队每天严格按照队伍规范化建设要求落实日常队风队纪检查制度。市城管执法督察总队每月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重点对人员着装、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言谈举止、日常养成、在岗履责、工作秩序和车辆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考评,对着装不规范、不按要求穿着标识服、行为举止不端正、队风队纪不严等问题进行通报,计入队伍规范化建设考评,扣除相应分数。

2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 完善群众投诉案件办理制度,及时有效解决市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解决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群众反复投诉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如投诉问题查证属实属实,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工作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六项禁令”,认真落实“督察办法”,建立市民监督考评机制,督促城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对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成立考核专班抓落实。 市城管委成立考核专班,采取日常督察和重点抽查方式进行考评,城管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情况。每月抽查各区城管执法部门10份执法案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审核委属单位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五)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印发了《关于重申贯彻落实湖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召集各区城管部门法制科长和委机关业务处室工作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发文对象、发文要求等作了规范。市城管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按照湖北省、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了起草、征求意见、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查。

(六)完善权力清单、程序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情况

我委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调整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办〔2015〕61号)要求,严格落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审核确认权力事项。调整项目类别,不再保留行政服务和行政奖励两种权力类别。按照“应放则放、能放尽放”的原则,进一步向区城管部门下放行政权力,推动执法管理重心下移。调整通有权力,合理归并精简。

(七)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按照省、市法制部门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大投入,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了行政复议室,为方便案件审理,配置了桌椅、档案柜;为宣传法规,安装了投影设备;为保障公正审理、留存音像资料证据,安装了摄像头,提高了行政复议规范化程度。制定市城管委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明确办案流程,严格办案程序,规范办案行为。

(八)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以市、区城管部门为被告和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按照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与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聘请了法律顾问提供专业诉讼服务,保证了应诉质量。严格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

(九)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多次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教授为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讲授依法行政知识,增强了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提高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而且带动了广大干部学法,使广大干部养成了依法办事的习惯,营造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城管的浓厚氛围。

(十)推进“六五”普法有序开展

我委认真贯彻省、市有关“六五”普法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城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将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2013--2015年加大资金投入,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起草制定修订城管法规规章、印制法规书籍文本、组织法制宣传培训、开展法规社会新闻宣传、聘请法律顾问、开展法律研讨咨询等,扎实推进各项工作。2014年,武汉市城管委获得“全国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先进单位”称号,提升了武汉城管的社会影响力。

(十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156号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要求, 自2013年12月起,我委积极推进门户网站的改版和扩容工作,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及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制度、依申请公开、机构概况、财政资金、行政权力等二级栏目。结合我委实际,设置了5个通用栏目----政务公开、城管动态、办事大厅、互动平台、城管文化;9个特色栏目----大城管、行政执法、环境卫生、道桥管理、广告亮化、燃气热力、拆违控违、建筑垃圾,便民服务,并公开了相关政务信息。

(十二)全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情况

2012年至2015年,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98031起,其中简易程序案件75079起、一般程序案件21917起、听证程序案件1035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1. 市、区城管部门职责。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综合管理和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该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管辖。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管理事项或者违法行为,由市级城市综合管理各部门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按照已清理公布的权力清单,城管部门现有行政处罚类98项(一级目录)、230小项(二级目录),行政强制类6项。

2.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根据武编[2013]35号文,城管部门新增了以下部分执法权:

(1)负责查处涉及违法建设的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行为;

(2)负责查处涉及违法建设的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行为;

(3)对城市道路井(沟)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补缺、正位行为的处罚;

(4)对城市架空管线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5)负责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负责由原园林局承担的园林绿化执法工作;

(7)负责由原环保局承担的部分噪声油烟污染执法工作。

3. 城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权的依据。 2002年,我市出台《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2012年、2013年两次修订。随着我市城市管理格局的转变、城管部门职能的不断调整,《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难以满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需要,只有城市绿化、环保、工商三个方面的职能依据《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为保障城市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执法规范化水平,市人大、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市景观灯光建设管理办法》、《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办法》、《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容貌标准》等。

(十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1 、不断完善执法流程。 我们按照法律程序和执法要求,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结合武汉城市管理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常见案件工作程序》《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流程》,严格区分违法性质种类,按简易、一般程序流程,立案、办案,依法查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各种诉权,依法组织好听证、复议、诉讼答辩等工作;

2 、规范使用城管执法文书。 印制了30余种城管执法文书,编制了《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步骤及自由裁量权使用标准》,规定了执法方式,汇编了《城市管理执法实用法规手册》,保证执法人员人手一册,为城管执法系统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创造了条件,从制度上保证执法队伍规范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3 、开展全员轮训。 完善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年度培训机制,市城管执法局每年组织区城管执法局分管局长、大队负责人和督察骨干等开展法治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素养。各区依托辖区教育资源建立临时培训基地,落实全员轮训目标,采取小批量多批次的培训形式,全面推进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围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体能素质、现场执法、处置突发事件、正确履职等方面进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能力素质。要求大、中队长集中培训,全年不少于3个工作日;执法人员培训,全年不少于5个工作日;城管协管员培训,全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四)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情况。 坚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指导和督促各区城管部门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并将此项要求纳入到法制工作考核办法。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显突出,如城市管理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编制人员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保障机制缺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有待建立等。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暂时没有针对性强的指导意见和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处于摸索阶段。

三、工作建议

(一) 建议国家层面开展城市管理立法工作。 建议国家层面开展城市管理立法,通过基层调研、实践检验、专家论证等方式,确认现有城管部门职责是否科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城市管理实际,统一明确城管部门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实现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法定,执法有据。

(二)完善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机制。 探索实施城市综合管理大部门制,强化街道乡镇统筹协调作用,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做实做强街道乡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建立以城管为骨干、公安为保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和相对稳定的联勤队伍,健全行业管理、城管执法、作业服务之间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无缝衔接机制,增强城市管理顽症快速发现和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城管执法重心下沉,加强对街道乡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强化行业管理职能,重点加强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一培训、执法监督等。区层面原则上保留一支人员少而精的机动执法队伍,主要用于加强对街道乡镇基层执法监督和重大执法案件查处。开展重大执法行动时,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各街道乡镇管理的城管执法队伍具有跨区域的调动指挥权。

(三)合理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多而杂,建议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建设法治政府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依法明确城管执法的职责界限,并保证城管部门法定职责的稳定性,不要经常变动。

(四)切实 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建议依法明确城管执法人员公务员身份,重新核定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专项编制,落实每万人(含城镇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农村人口)配备4名城管执法队员的标准,足额配置城管执法队伍。严把人员进口关,区、街道(乡镇)城管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坚持编随事走、人随事转原则,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编制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的同时,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力量同步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完善区和街道(乡镇)城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预算经费足额安排、处置经费落到实处,保持城管执法队伍稳定性。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公安城管执法保障机制建设。 借鉴北京、上海经验,加强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联勤联动。建议区公安分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兼任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对暴力抗法时的保障。建立公安机关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区公安机关明确专门力量,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工作,同时明确工作职责及联勤联动机制。(武汉市城管委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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