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2.06.2018  14:09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武汉市制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协调处理有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考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清扫保洁、道路临时挖掘、燃气和市政热力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砂石料运输、港口物料堆场以及主管范围内道路(包括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以及采矿采石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预拌混凝土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对建设单位实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运输煤炭、垃圾、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等行为,均规定了应当采取的避免造成扬尘污染的措施。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武汉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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