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出台《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26.02.2016  10:29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以下称原《规程》)制定于2010年,在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方面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行政争议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多,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随之逐年递增,行政复议正逐步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随着行政复议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对行政复议要求的不断提高,原《规程》已不能适应当前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直接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提高行政复议效率、保证行政复议质量、适应行政复议发展形势,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适应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提高复议案件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质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于2016年1月31日出台了《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并已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程》以规范案件办理为重点,同时对与办案相关的行政复议基础性工作和辅助性工作作出必要规定,保证了规程内容的完整性和名称的准确性,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篇幅进行了删减,与原《规程》相比更为简洁、合理,从操作上讲更为科学、符合实际,突出了行政复议便民、快捷的优势。

  新《规程》从行政复议办案实际出发,将符合法律规定又成熟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将实践成果固化,形成条文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内部审批流程。第十三条停止执行、第十四条中止审理等所有程序性事项均对审批层级做出了具体规定,做到行为有据、责任明确。二是取消了不切实际的规定。根据当前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实际情况,不再于法定期限内设置更为苛刻的时限规定。三是对行政复议答复、听证、调查取证等环节做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办案过程中完全可以对照执行,增强了可操作性,提升了规范化水平。四是修改了阅卷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通知阅卷未规定为法定程序。五是修改送达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简化了留置、公告等送达的规定。

  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新《规程》着重规范了行政复议听证,对听证条件、听证程序、当事人权利做出了细致规定,保证听证审理的合法性,强化了听证的效力,避免听证会形式化、走过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新《规程》规定了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确保案审工作的客观、中立,增强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此外,新《规程》还增设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市政府将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的,移交监察部门依法处理。该规定将对少数恶意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严肃处理藐视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维护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武汉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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