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

14.11.2016  21:33

11月10日上午9时,武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660元。

这是武汉中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庭审实质化开展的首场庭审观摩活动,亦是检验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成效的一次重大活动。省市两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共计300余人观摩了整个庭审活动。

去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江夏区某砖厂宿舍休息时,因担心其老板不给工钱及生活压力等心中郁闷意欲自杀。从厨房拿上菜刀回宿舍途中,王某某见其老板女儿小王(13岁)独自在隔壁房间看电视,遂持菜刀连续猛砍王某佳的后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持刀自杀未果,被当场抓获。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存在心境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属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开庭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关于王某某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存在瑕疵,要求重新鉴定。为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让控、辩、审三方更加直观的理解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法庭通知武汉市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长刘小林,以专家辅助人员身份出庭,就此案的司法鉴定意见释疑解惑。

审理中,法庭重点突出“当庭认证证据、当庭作出裁判、当庭说明理由”。 法庭在主持举证、质证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对全案证据用PPT展示,书证、物证、检查笔录、照片、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原汁原味”地呈现在法庭。为更好地查明事实,法庭还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抓获被告人及提取作案凶器的经过进行了详细描述,关键证人出庭证明案发现场具体情况,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经过3小时庭审,法庭当庭做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即作了悔罪表示,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无异议,庭审实现了争议焦点查明在法庭、证据评议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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