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部门联手稽核医保缴费 单位未如数缴纳可投诉

25.12.2014  10:34

  武汉晚报讯(记者明眺生 通讯员彭燕娥)昨天,武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三部门,开始联手对全市中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展开专项稽核。市民如发现单位未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医保费,可拨打12333社保热线投诉。

  武汉市城镇职工医保自2001年启动以来,医保待遇水平逐年提高。目前,医保范围内的住院次均报销费用比例已达75%。过去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负担的医疗费用风险,现在主要由职工基本医保制度承托。但在受益的同时,各种类型的单位中,都有部分单位未依法履行医保缴费义务,瞒报、少报缴费基数,违法违规偷逃医疗保险缴费的问题日益突出。有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优质企业的缴费向破产改制困难企业看齐;有的中心城区单位缴费比新城区还要低;有的单位在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甚至比退休人员领取医保门诊账户的划拨基数还要低。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称,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干扰了职工医保体系的正常发展,破坏了执行医保制度的公平公正性,侵害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基层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广泛质疑,必须采取强有力的专项稽核行动,治理违法违规行为。

     参保单位是否足额缴纳医保费 职工如何判断和维权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有监督本单位的医保缴费情况的权利。武汉市职工基本医保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一)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1%划入;(二)职工年龄在35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三)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四)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4.8%划入;(五)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5.1%划入。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

    如果对照个人工资计算,发现自己个人账户每个月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就有可能存在瞒报、少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的问题,职工可向单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投诉咨询中心投诉。

    记者明眺生 通讯员彭燕娥

(编辑 毛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