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件

16.12.2016  02:32

王某某原系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园林大队职工,1993年从单位离职经商。自2007年起,王某某为办理个人社保、医保多次到原单位查找其本人人事档案。因离职时间较长,人员变动等原因未能找到。对此被告人王庆祝心怀不满,蓄意报复。2016年3月21日9时许,王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尖刀(长30cm)藏于公文包内,来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9楼人事处。该局人事处处长计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接待了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对计某某的回复不满,趁计某某转身寻找资料不备之机,从包内掏出尖刀从背后向计某某的左后胸部猛刺一刀,计某某察觉后转身反抗并与王某某争抢尖刀,后被刺倒在地。其间,计某某的同事朱某发觉计某某被刺后随即进入办公室内将王某某拉扯至门外,王某某挣脱后继续持刀对计某某猛刺,直至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制止。经报警,王某某被出警的公安人员查获归案。计某某的最终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九级残疾。

武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要求其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未果后,心生不满,迁怒他人,蓄意报复,其事前准备了杀伤力较强的作案工具,选择只有和被害人两人在场的办公室内作案,采取极强的力度从身后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过程中毫无节制,不计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王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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