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禁止令”

19.11.2015  18:27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禁止令”。

        余某因与施某产生情感纠纷,于2014年8月在本市某小区地下车库,持砖头打砸施某停放在此的轿车,造成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太阳膜等破损。案发后,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受损车辆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故意用砖头打砸他人车辆,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建议适用非监禁刑,该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未经对方同意,余某在一年内禁止接触施某及其近亲属。被告人余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给受损车辆所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余某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0元。

        武昌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适用“禁止令”是严格根据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所作出的。本案中,余某是因为情感纠纷而作出犯罪行为,对其判处“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接触施某及其近亲属,一方面为余某设置了一个“冷静期”和“缓冲期”,有利于避免余某因感情纠纷一时冲动又再次犯罪,保护了施某及其近亲属免受打扰的权利;另一方面,从道德层面而言,有利于断绝余某和施某之间的关系,防止其对施某近亲属造成进一步伤害,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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