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拟出台《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代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08.10.2015  09:46

  为规范安置住房代筹行为,提高货币安置比例,加快棚户区居民还建安置,推进棚户区改造,咸宁市拟出台《咸宁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代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代筹工作的实施主体、代筹房源条件、提供代筹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源储备期及购房款结算方式、代筹房源涉及的征收资金监督等五个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代筹工作的实施主体。《暂行办法》规定:咸宁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以优惠价格在城区征集存量商品住房,代筹商品房由城投公司比照政府釆购相关程序进行,城投公司与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代筹房源签订《意向性代筹协议》,供被征收人选购。

  二是规定代筹商品房遵循“公开运作、随行就市、就近安置、让利于民”的原则。代筹商品房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如公开招投标等),做到程序公开、价格公开。规定了代筹房源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提供代筹房源的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规定确定代筹房源的程序、房源储备期及购房款结算方式。

  三是对代筹房源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审计、财政部门对代筹房源涉及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咸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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