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奎明检察长带头办案出庭支持命案公诉

10.03.2017  02:06
  

 

  上图为宜昌市中级法院曹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庭审现场

  

  上图为市院检察长毕奎明宣读起诉书

  本网讯(记者李涛 通讯员孙晓辉)3月9日上午,市院检察长毕奎明代表宜昌市检察院出席由宜昌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曹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法庭,依法支持公诉。宜昌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忠斌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一线办案,是宜昌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发挥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举措之一。

  当日开庭审理的是一起曹某某故意杀人案。2016年3月1日下午,曹某某帮朋友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找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索要债务。经约定,双方在鸦鹊岭镇华明商务酒店8212房间见面后,曹某某提出与王某某单独商谈,其他人遂离开房间。商谈中,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曹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王某某胸腹部猛刺两刀后逃离现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3月6日,曹某某向福建省泉州市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前,毕奎明检察长依法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曹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详细的出庭预案。

  庭审中,毕奎明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在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后,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曹某某主观上并无杀人的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毕奎明检察长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持刀猛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且事后在有条件施救的情况下未积极施救,在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从该案的起因上看,被害人所欠债务与被告人没有关系,被害人没有过错。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示“深感愧疚、悔恨,对不起受害人及其家属,认罪服法,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并尽最大努力补偿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公诉处、刑事审判监督处、未检办全体干警旁听观摩了庭审。

  入额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义和基本要求。检察长、副检察长既是检察工作的领导者,又是具体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检察官,直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检察长出席一审法庭,也是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等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出庭公诉制度的具体举措。作为全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地区,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出庭支持公诉已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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