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公益诉讼试点先行一步 切实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5个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就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相关工作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王晋:保护“千湖之省”碧水长流

15.03.2017  19:37

    编者按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随后,最高检颁布试点方案,确定湖北、广东等13个省级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内蒙古、福建、湖北、广东、甘肃等5个试点省份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分别做客人民网、新华网、法制网、正义网等网络媒体,就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相关工作等接受网络访谈。现将访谈内容摘要刊发,敬请关注。

保护“千湖之省”碧水长流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 王晋     

      2015年7月湖北检察机关领受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任务以来,我们结合湖北省情,将监督重点置于水资源保护等领域,着力通过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50件

  截至2016年12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履职中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50件,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93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5件,70%的试点基层院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

  从成效上看,湖北检察机关通过诉前建议和提起诉讼两种方式,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一大批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共挽回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986.4亩,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484.7亩,督促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86.3平方公里,促成收回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4亿余元,促成保护和收回国有资产和权益价值2300余万元。

  其中,湖北省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了全国首例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办理的诉该区林业局怠于履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探索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审的基本程序,被最高检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示范案件向全国推广。

   水资源保护“下足功夫

  湖北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了“坚持生态立省,让‘千湖之省’蓝天长驻、青山长在、碧水长流”的要求。

  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湖北检察机关充分结合湖北省情,所确定的9个试点地区全部为长江和汉江流域辖区。同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办理无排污许可、超标排污、无环保配套设施等水污染案件。试点以来,共办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责的公益诉讼案件96件,其中涉及长江13件、涉及汉江22件,涉及其他湖泊、河流以及地下水资源的29件。

  通过努力,湖北省检察机关促进了水资源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行政,针对水资源领域的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3件,占检察机关发出全部诉前检察建议数的28.9%;有效保护水资源,促进了水体污染修复,全省共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域1004.3亩,水源地面积630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3.5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86.301平方公里;实现保护环境、保障经济、服务企业“三赢”效果;与行政机关形成了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合力。

   把握三条规律,抓好五个方面

  从湖北的实践经验看,在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律:要把握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法律定位;要注意把握检察监督的界限;在庭审程序中,要尊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的诉讼规律。

  为有效推动试点工作,湖北省检察院还抓了这几个方面:

  强化组织领导。要求各级院党组要作为改革试点的责任主体,将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必须以“非常之举”、形成“非常之势”、展现“非常之为”。

  制定规范文件。制定了《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部署,与法院会签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管辖等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

  做好沟通协调。与法院充分沟通,与党委、政府充分沟通,与被告充分沟通。

  强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坚持纵向一体、加强横向协作。一些地区打破部门界限,自侦、公诉、民行等部门密切协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公益诉讼案件十分敏感,我们始终坚持“办案”和“舆论引导”一起抓,严格按照最高检的要求,遵守宣传纪律,特别注意宣传的方式方法,坚决杜绝不当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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