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通过微博释法说理

07.07.2015  10:11

  本网讯(通讯员  周宜)“检察官同志,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宜城法院判决的一个容留他人吸毒的案子,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与被告人范某某同时在宾馆吸毒的共有六个人,范某某只是付了70元的房间费用,为什么别人都没事,就他被判刑呢?”7月6日上午,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官方微博收到一个网友的提问。 

  该院微博管理人员经过与网友的沟通,了解了基本情况。 

  原来,该网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一个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内容大致如下:2014年12月2日14时许,曾某某、汪某某在网吧上网时,曾某某提出找点毒品吸食。汪某某就打电话找到范某某叫其帮忙购买毒品。范某某让其堂兄范某给石某某打电话,从石某某处以200元购买了毒品。随后范某某提议到宾馆开个房间吸,并让曾某某他们先去,自己要去办点事。等范某某办完事赶到宾馆时,看见曾某某等人坐在宾馆大厅里。范某某一问才知道他们没钱开房间,于是自己掏出70元开了一个房间。随后曾某某又邀来了雷某某、胡某某,六个人一起在房间里吸食毒品。当晚22时,范某某等人被民警抓获。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网友不明白为什么六个人共同吸毒,单单只判了范某某的刑,所以提出了上述问题。 

  微博管理人员立即找来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请他帮忙答复网友。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检察官通过微博与网友进行交流:“对于容留吸毒罪的场所认定主要是对容留吸毒罪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容留吸毒罪,那么,容留吸毒罪的行为人为吸毒者提供的地点就是容留吸毒罪的场所,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也包括行为人取得使用权或支配权的旅馆房间、办公室、娱乐场所的包厢等。在本案中,范某某主动提出找个宾馆吸毒,并且支付了70元的房间费,因此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其他人的行为仅仅只是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没有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没想到仅仅付了房费,就构成了犯罪。听了检察官的讲解,我又学到了一个法律常识。谢谢!”网友对检察官的回答表示感谢。 

  据该院微博管理员透露,该院自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之后,先后与网民交流50余人次,解答网民提问20余条,开展释法说理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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