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 关于开展第二批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档案局、档案馆,有关高等学校、大型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十四五”湖北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鄂办文〔2021〕3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深入挖掘档案文献遗产的历史意义和当代价值,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作用,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决定启动第二批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档案文献应符合《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评选实施办法》(鄂档办〔2018〕31号)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革命历史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地各单位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文献;
(三)形成年代较早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研究、利用价值的档案文献。
二、申报组织
省档案局负责第二批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工作的统筹、协调,省档案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工作的统筹、协调;档案馆负责组织实施。市、州、县的申报材料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审核确认后,由市、州、县档案馆汇总报上级档案馆。
各有关高等学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档案馆。
联系人:省档案局李小敏,联系电话:027—66993618;省档案馆杨静,联系电话:027—87236694。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3号湖北省档案馆业务指导交流处。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深度挖掘档案资源,精选出一批具有地域行业特色、反映优秀历史文化的珍贵档案文献进行申报。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要大力宣传、精心组织,动员本地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
(二)申报档案文献时,应突出某一主题或专题,并以项目形式申报,特别珍贵的可以以单件形式申报,而不应以全宗属类、全宗、门类等为单位进行申报(如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局文书档案等),避免范围太广、重点不突出、主题不鲜明、概念不清晰。
(三)申报单位提交《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可在湖北档案信息网下载)和相关图片、视频佐证材料,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报送至省档案馆。
(四)《申报表》请按要求真实填写,纸质与电子版各报送一份。其中“主要内容、历史背景和意义阐述”栏目请详细说明该档案文献的来源,即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渠道获取该档案文献并进行收藏。机关单位或社会组织申报的,应加盖公章;个人申报的,须由本人签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图片佐证材料请提供彩色扫描件,分辨率不低于600dpi;无法提供扫描件的,应提供高清晰度、可局部放大的数码照片,便于专家阅览。档案文献为单件的请报送1—3张图片,一组或一套的报送3—5张图片,所有图片应编号并附文字说明。图片、视频佐证材料请以光盘或U盘形式报送。
(六)2018年已申报但未入选《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第一批)》的档案文献,可择优继续申报。
附件: 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doc
湖北省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