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乡镇(办事处)标准、示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07.03.2017  11:3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乡镇(办事处)标准、示范食品药品监管所创建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落实。

联系人:张凯明,联系电话:027-87111577

附件:《乡镇(办事处)标准、示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创建活动方案

  2017年2月24日


乡镇(办事处)标准、示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创建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及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夯实基层基础,经省局党组研究,从2017年开始至2019年,用3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乡镇(办事处)标准、示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创建活动,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个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所达到创建标准所条件,5%的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所达到示范所条件。现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如下:

一、创建范围

全省所有乡镇(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二、创建内容

标准所、示范所的创建旨在落实“四有两责”,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全面达到硬件建设标准化、日常监管制度化、执法程序法定化和执法行为规范化。

省局将组织验收小组,按照《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乡镇(办事处)标准所创建验收标准》(附件1),对申报创建的食品药品监管所进行验收;按照《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乡镇(办事处)示范所创建验收标准》(附件2),再按达到标准所条件总数的5%评选示范所。示范所除按标准所给予以奖代补奖励10万元外,再奖励资金10万元,并在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标准所、示范所经验收合格后,省局将予以授牌。对标准所、示范所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为一抽查复检周期,抽查复检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抽查复检程序及方案另行制定。

三、创建步骤

(一)动员部署。

2017年2月底以前下发《乡镇(办事处)标准、示范食品药品监管所创建活动方案》,4月召开标准所、示范所创建督办、推进会。

(二)组织申报。

以县(市、区)局为单位整体推进的形式进行。各县(市、区)局可根据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所达到标准所、示范所条件状况,于每年7月1日前自行选择申报时间。申请创建的县(市、区)局需填写《--年基层标准所创建申报表》、《--年基层示范所创建申报表》(附件3、4),由市州局审核后报省局规划财务处。

(三)组织验收。

每年7月1日起,省局按照申报一个验收一个的方式,组织全面验收,并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当年验收工作10月底前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省局组织开展乡镇(办事处)标准所、示范所创建,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把全国、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地生根的具体举措。各市州及县(市、区)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创建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

各县(市、区)局选择一家标准所申报示范所,与其标准所申请一同上报。

(三)确保效果。

各地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支持,加大对基层所软硬件设施的投入,改善办公环境和执法条件。

为防止弄虚作假,确保创建实效,如在验收中发现编造、拼凑而没有达到标准所、示范所条件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列入2017年以奖代补资金范围的400个乡镇(办事处)监管所今年必须申报达标,如验收不合格将扣减该县(市、区)局未来年份省级预算经费。

(四)强化宣传。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

1.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乡镇(办事处)标准所创建验收标准

2.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乡镇(办事处)示范所创建验收标准

3.2017年基层标准所创建申报表

      4.2017年基层示范所创建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