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01.06.2017  20:40

  检察日报北京5月31日电(见习记者闫晶晶)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各级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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