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一主任“叫冤”:领导执意让工作日陪酒结果被查

31.08.2015  10:39

  楚天快报讯(记者刘倩)“群众举报学校领导午间饮酒,学校安卫办主任被查后大叫冤屈。我提醒了工作日午间不能饮酒,但领导执意让我陪酒,结果被查。我很后悔,没能坚持原则,希望组织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近日,枣阳市纪委对一起工作日午间饮酒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当事人熊选念的现场陈述,警醒了广大党员干部。

  2015年6月17日上午,枣阳新市镇火青中学校长刘元甫、副校长吕强,新市镇汽车站负责人石立万和枣阳金利客运公司经理冯广新等4人,在一起商谈中考包车接送学生事宜。中午,吕强给学校安卫办主任熊选念打电话,让其把租车协议拟好后送到豫鄂缘山庄来并一起吃饭。中午就餐时,刘元甫、吕强称下午要开会不能饮酒,要求熊选念陪客人喝。熊选念提出有工作日午间不能饮酒的规定,但在刘元甫的执意要求下,熊选念和石立万各喝了二两酒。随后,刘元甫、吕强、熊选念工作日午间饮酒一事被群众举报到省委巡视组,枣阳市纪委迅速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8月18日,枣阳市纪委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后决定,熊选念身为共产党员,违反规定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但其行为由领导安排和授意,情节轻微,免于党纪处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校长刘元甫午间虽然没有饮酒,却授意下属饮酒,是违反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规定的主使者,对此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吕强作为该校分管财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对火青中学在公务接待中违规提供烟酒、公款吃喝问题负直接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3人的违纪行为在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公开审理结束后,现场听审的党员干部们纷纷表示:“以后要正确对待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在关键时刻领导的指示和要求有悖于党纪国法,作为党员和下属要及时提醒规劝,自己要做到坚持原则、遵纪办事,避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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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迎来送往和工作日午间饮酒的通知》(襄办文[2011]6号)规定:党员、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午间和工作时间饮用任何酒类饮品,对违反规定的干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表优资格等,直至纪律处分。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