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投资创业者天堂

06.06.2014  17:33

发展环境是一种软实力,也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与决心,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持续监督法规的贯彻实施。而今,湖北已成为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省份,省级政府行政效能在全国排名大幅上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成效显著,提升了湖北发展软实力。

      “政府对外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的待遇,使我对在湖北投资发展更加充满信心。现在到政府部门办事方便多了,顺畅多了,心里也舒服多了,这得益于省人大常委会倾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结果。”浙江来鄂民营企业湖北惠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杜增购深有感触地说。

立法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

近年来,我省经济获得快速发展,正在向更高目标迈进,经济发展环境总体也在不断改善。全省上下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具体实践中,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探索出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但应清醒地看到,经济发展环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制约因素,与创建全国最优发展环境的目标和要求还有差距。因此,必须加强发展环境立法,总结和提升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针对发展环境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调整、解决,使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并在此基础上发挥立法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中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为推动我省科学跨越发展,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撑。

早在2011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抓紧研究包括条例在内的三项关系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立法,获得省委同意。“要通过软硬环境建设,使湖北成为全国发展环境最优的地区。”随后省第十次党代会吹响的号角,同时也体现了省委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高度重视。

为使立法工作有序进行,省商务厅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赴四川、浙江等省进行立法考察;深入企事业单位开展调研;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立法工作座谈会”;邀请有关部门展开讨论……一个个活动中,专班汲取多方意见和建议,经多次研究,反复完善,数易其稿,条例(草案)终于正式诞生。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2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当年12月1日施行。条例分为八章,共五十七条。主要设置了企业权益保护、政府公共服务、权力规制、规范市场秩序、监督保障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着力实现经济发展环境的法制化、规范化、高效化、公开化、诚信化和廉洁化。条例直面湖北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加以规范,以立法这样一种最高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从制度层面保障发展环境优化,显示了决策者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态度与决心,也是对投资者、创业者的庄重承诺。

正如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所说,用法治思维改善软环境是重大创新。制定条例,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善发展环境、用法律规范“硬措施”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要体现,也是立法服务科学发展、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体现。条例规定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从而“营造崇尚发展、尊重创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经济发展环境”。

执法检查促经济发展环境优化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规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条例甫一出台,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硬措施改善软环境,下重手、出重拳,着力打造亲商、利商、留商、暖商、敬商、悦商的良好经济发展环境。”

贯彻实施好条例,要落实监督保障措施,加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至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厘清条例所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权力、职责、程序。二是建立相关机制,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执法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三是将条例的实施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总体部署,从建设有限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角度,建立考评体系,对条例的情况实施考评。”省政协副主席、省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一语中的。

2013年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将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同时委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自查。8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省商务厅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省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汇报,听取省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9个部门检查与自查情况的汇报,动员部署下一阶段执法情况大检查工作。随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春明、田承忠、王建鸣分别带队,赴黄石、襄阳、荆州、宜昌等9个市,开展条例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抽查。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问卷调查、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共抽查了近90户企业和40户个体经营户,听取了80多户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其间,为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查组设立了执法检查热线电话,共受理群众投诉案件63件,全部交相关地方和部门处理,处理情况均一一作出回复。8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部分市场主体负责人座谈会,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实施情况和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主题,听取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民营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

“全省上下坚持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采取了很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措施,深受市场主体和基层群众的拥护。一些地方涌现出值得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如襄阳市推行‘六零新政’,即投资主体零限制、名称登记零门槛、注册资本零首付经营范围零束缚、注册登记零收费、审批发照零障碍,促进了市场主体爆发式增长。黄石市全面免除涉企收费,取消和免除涉企收费(基金)122项,在全省率先实现涉企行政审批‘零收费’,每年为企业减负1.2亿元。荆州市清理整顿中介组织力度大,对全市741家不同性质中介机构进行了逐一摸底排查,按照‘谁主管、谁清理;谁整顿、谁规范’的要求,实现清理整顿工作全覆盖。”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省政府所做的工作,并提出了“更大力度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建立发展环境长效机制;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更大力度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等审议意见,并转省政府,要求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审议意见要落实整改到位,并在法定时限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常委会专题汇报执法检查情况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多措并举人大监督无止境

“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特别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规范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14年5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对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给予了肯定,并直言不讳提出了建议:“省政府应注重整合各部门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水平。” 

经济发展无止境,优化发展环境无止境。为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改善湖北经济发展环境,实现跨越式发展,省政府强力推动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正严明的司法环境、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建设。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半以来,省政府及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开展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省政府成立了省优化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健全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机制,全面推动了条例的宣传普及,召开了三次联席会议和相关协调会,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执法大检查,并组织对市、州、县优化发展环境整改情况进行了督查。在地方政府层面,行政审批提质提速,清理减免了收费事项,政务公开力度不断加大,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我省改善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已取得一定成效。

针对条例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企业“招工难”、“留人难”、“用人难”,结构性用工紧缺矛盾日益突出;条例实施情况不够平衡,有的地方宣传、落实力度不够等等。如今,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暴露的问题已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任务艰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整改的脚步丝毫不能停歇。

“部分事项虽然取消审批,但有的地方又设定了登记、备案、审定、年检等诸多条件,实质上是变相行政审批。请问省政府怎么解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分布在10多个职能部门,请问省商务厅,是否想过整合这些信息,方便企业查阅?”为增强监督工作实效,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询问。这是一场不留情面的对话,13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及省人大代表频频发问,17个部门的负责人虚心坦诚,直面问题,一一回应。副省长甘荣坤当场表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长期任务,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坚持问题导向,既注重治标,更注重治本。从行政体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入手,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促进政府简政放权。

正如李春明所言,“专题询问的效果,不仅在于被询问者的答复情况如何,更在于答复后的实际行动和成效。” 随着人大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并走向完善,专题询问将逐步走向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们相信,有全社会的倾情关注,湖北经济发展环境终将迎来一个崭新的春天,为“五个湖北”建设,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坚实保障。(丁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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