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25.09.2014  12:25

            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没有成熟的法治。反之,法治的不成熟,也难有发达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是共生共伴同长同成的关系。        

  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以及职业立法者、社会法律服务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随 着经济社会的历史性进步,在法治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时逐步形成的,表明了法律人的团结与协作,也因此受到社会尊崇。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没有成熟的法 治。反之,法治的不成熟,也难有发达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是共生共伴同长同成的关系。

  就我国而言,随着良法体系的完备、法律得到一体遵行、法学教育形成规模,以及法治成为 社会共同的生活方式,我们迫切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规模庞大的群体专门从事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内容各不相同,职业活动甚至是对立的、冲 突的,为什么把他们称为共同体?原因首先在于他们是知识共同体。这一群体都受过法学教育的训练,具有相同的知识结构,具有相同的思维和相同的法言法语,恪 守共同的公正标准。其次,他们又是价值共同体。无论是法治实践中的何种角色,他们都把法律等同为正义,把司法的过程理解为实现公平正义的艺术,把实现公平 正义作为共同的追求。他们间的争执、对立,不是为了远离公正,而是为了向对方表明自己更接近公正。公正是他们的共同修养、共同境界。正是为了实现公正才将 司法分成了若干链条,也正是公正又最终将断开的链条衔接起来。他们是公正链条上的独立的环,但任何一环都无法独立实现公正,只有用公正这根线再将他们串在 一起,公正才有可能实现。

  中国是世界上较早产生法律职业的国家之一。汉时设“律博士”职,其职责即是研修法律。 晋时郑玄、马融终生从事律条解释,他们创建了中国特色的法学——律学。晋后的中国历代都有专门的法律注疏者,也有专门的法律司主者,但他们却无法组成法律 职业共同体,原因即在于,他们只是一种附于其他主体的工具。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迫切需要培育与法治中国 建设目标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职业的立法者、职业的执法者、职业的司法者、职业律师、职业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等等。

  建设好这个共同体,需要确立“法治一体化”的理念与制度,比如一体化的法学教育,一体 化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体化的职业培训,一体化的价值追求,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要有一体化的职业伦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更是如此。三者 要以相同的伦理底线共约,如果允许三类职业有三类道德水准,其结果一定是低水准的道德把高水准的道德拉低,最后使高的向低的屈服。只有三者水准相同时,三 者的道德才能共守共进。

  此外,在实践中还应该确立一体化的人事制度和一体化的奖惩制度。只要出现与职业要求不 合的行为,就应视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就应予以惩戒。这两项制度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与否的制度标准。以上关于“法治一体化”的设想,是法律职业共同 体形成和发展的制度性保障,也是法治走向成熟的制度性条件。(摘自《 人民日报 》 2014年09月23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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