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宣判

21.06.2016  17:03

        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瞿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载危险驾驶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两人分别拘役四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来凤法院审结的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

        2015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瞿某驾驶无牌校车从百福司民族幼儿园送该园幼儿回家,途径百福司中学门前路段时,被来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百福司中队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清点人数,该校车核载人数19人,实载人数47人,超员比例为147%,属校车严重超员。该无牌校车系百福司民族幼儿园法人被告人周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校车超载列入“危险驾驶”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来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瞿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二人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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