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准脱贫激励机制实施意见出台 贫困县村脱贫即“脱帽”

27.08.2015  19:37

  湖北日报讯(记者孟静)为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全省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精准脱贫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精准脱贫总目标,到2019年底以前,全省590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4821个贫困村全部出列,37个贫困县全部退出。《实施意见》规定了农村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3类扶贫对象的脱贫标准和脱贫程序。其中,贫困村和贫困县精准脱贫管理属湖北省历史首创,贫困村和贫困县一经认定脱贫,即取消贫困村、贫困县称号,不再列入扶贫对象名单。

  按照“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的机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减贫脱贫责任书,并将精准扶贫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鼓励扶贫对象主动脱贫、加快脱贫,对提前脱贫的扶贫对象,“扶上马,送一程”,到2020年前,扶贫政策不变,投入力度不减,对口帮扶单位不撤。同时,定期开展精准脱贫成果绩效评价。

  据楚天金报

   2019年全省脱贫“一个不能漏

   贫困县提前脱贫最高奖3000万 领导可受提拔重用

  楚天金报讯(记者赵贝)记者昨悉,湖北省出台《关于建立精准扶贫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2019年底前全部脱贫,提前脱贫的贫困县最高可获3000万元奖励。《意见》详细规定了我省农村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脱贫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标准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一项以上增收致富的主导产业,掌握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超过同期国家扶贫标准;符合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条例的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相应纳入供养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超过同期国家确定的扶贫标准;上学难、就业难、看病难、安居难、养老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贫困村脱贫标准:该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村集体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各项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贫困县脱贫标准:贫困人口、贫困村必须全部脱贫,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意见》指出,到2019年底,我省590万农村贫困人口必须全部脱贫,4821个贫困村全部出列,37个贫困县全部退出。

  为激励提前脱贫,《意见》明确,农村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提前脱贫,一直到2020年,扶持政策不变,投入力度不减,对口帮扶单位不撤。对按期或提前脱贫的贫困村,各县对乡、村两级干部给予奖励。

  贫困县2016年脱贫的,给予3000万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脱贫成效奖励;2017年脱贫的,给予2000万元同类奖励;2018年脱贫的,给予1000万元同类奖励。提前脱贫的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要嘉奖,并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未能如期脱贫的,全省通报批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能提拔。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