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 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问题学生”

09.08.2016  15:04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闲散青年网络成瘾误入歧途……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如何营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之间的沟通和衔接,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然成为社会课题。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草案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点问题作出回应。

不得让未满16周岁孩子独居

父母外出务工,将子女交由爷爷奶奶抚养或是让其独自在家生活,这一现象在我国各地农村并不少见。然而,“留守儿童”的背后,却是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

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付明珠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以上,且呈上升之势,日益成为不可忽视的群体,湖北作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大省,预防犯罪工作任务艰巨。

针对这一问题,草案规定,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的,应当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为及时掌握未成年人信息,草案还明确,未成年人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应当将委托监护情况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受委托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问题或者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父母反映,共同商定引导和矫治办法。

此外,草案明确禁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在列。

未成年人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违反前述有关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不得随意传播校园欺凌事件

由于尚未形成独立的思想观、价值观,部分未成年人受虚拟网络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草案提出,有关部门应依法对网络出版、游戏产品等进行审查,每年开展网络色情暴力等违法有害信息专项整治行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则应当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和服务进行明确提示,不得发布与传播对未成年人产生有害导向的违法犯罪细节描述和其他可能影响社会认知的内容。

针对不时见诸报端的校园欺凌问题,草案规定,学校应当配合行政、公安等部门建立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处置机制,搭建校园安全信息平台,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受理处理以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校园欺凌行为的视频、图片等,经常见诸于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为此,草案规定,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随意报道、传播校园欺凌事件,不得披露事件中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学生的资料。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校园欺凌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依法保障“问题少年”受教育权

以往,为防止“问题少年”对学校声誉等造成不良影响,部分学校试图采用开除、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或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甚至随意停止学生上课。

草案对前述试图简单以开除代管理的方式作出禁止性规定。今后,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前述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将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素养教育、毒品预防教育等,并建立心理辅导室,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重点辅导和治疗。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而其监护人又缺乏管教能力和无条件的,该如何处理?

付明珠说,作为对不良和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重要制度设计,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定措施,但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湖北目前专门学校萎缩至仅剩一家,未成年人司法裁决和专门教育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衔接。

为此,草案规定要对专门学校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专门学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经矫治后,符合条件且要求返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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