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未办合法收养手续的小孩谁抚养

21.07.2015  18:59

          【案情回放】原告彭某与被告丁某甲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初原、被告关系较好。因被告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2007年5月双方收养一仅几个月大的幼女丁某乙,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由于未生育子女,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彭某于2011年8月诉请离婚被判决驳回,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一直分居至今。2015年4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麻城市人民法院东木法庭于5月21日对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通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了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但就丁某乙的抚养问题,双方分歧很大。原告认为养女既不是其亲生,又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其不应该承担抚养费,被告认为女儿是原告自己要收养的,应当原告自己负责。丁某乙的权益陷入毫无保障的境地。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小孩抚养问题,法院管不管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丁某乙的抚养问题,由于原被告未办理针对丁某乙的收养登记手续,依《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进行登记,收养关系于登记后成立,涉及丁某乙的抚养问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成了难题。

            简单作出判决会使丁某乙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与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经过多方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养女丁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关系依法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反之养子女不属合法收养的,在法律上得不到合法保护。但是,被收养的幼儿本身不存在过错,如果不得到及时依法保护,生命就得不到有效保护,故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请有需要收养小孩的收养人在收养时依法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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