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支持“走出去”企业发展

13.07.2015  20:59
      我省“走出去”企业基本情况    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这里是湖北省地税局门户网站12366演播室,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胡波。胡处长您好,欢迎您!现在“一带一路”战略是当前中国经济最热门的话题,作为全省地税系统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主管部门,你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我省“走出去”企业的基本情况吗?   胡波: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参加12366在线访谈活动。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领导人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一带一路”的提出,形成了中国对外开放新的发展战略,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新的契机。   截止2014年,我省有近300家企业走出国门,在境外投资兴办企业,设立办事机构,承包各类工程,以及提供相关劳务,足迹遍布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区域分布看,“走出去”企业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占比60%以上;从投资形式看,在境外设立控股或参股企业占比超过60%;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建筑和贸易两大领域,其次是制造业和服务业。目前,“走出去”企业数量还在不断增加,投资区域范围也在迅速扩大,特别是我省凭借着在各类工程勘测、设计及建设的雄厚实力,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逐步升级的过程中,带动了一大批上下游企业,以及相关资本、劳务及产品的输出。   税务部门为走出去服务的主要内容    主持人:你刚才为大家介绍了有关“一带一路”的基本情况,以及我省“走出去”企业的分布情况。那么,税务部门可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哪些服务呢?   胡波:2015年4月,为全方位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支持“走出去”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围绕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等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10项税收服务措施。   其中涉及谈签协定维护权益方面2项,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重点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做好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作。对尚未签署的,积极稳妥进行谈签。二是进一步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为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尽力服好务。   涉及改善服务促进发展方面5项,一是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将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同时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服务指南等,为“引进来”企业提供税收服务。二是举办“走出去”企业培训班。分期分批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权益,防范税收风险。三是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四是更好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五是开展面对面宣讲。在投资相对集中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走出去”企业进行税收协定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   在加强合作谋求共赢方面包括3项内容,一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沟通机制。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情报交换机制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项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与“一带一路”国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税收透明度,为企业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二是开设税收论坛。以适当方式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局长举办论坛,推动多边税收合作。三是尽力对外提供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重点,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等方面的援助。   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与作用    主持人:胡处长,刚才听到您说的这些措施,好像都是围绕税收协定这个内容进行的,那么,到底什么是税收协定?   胡波:在双边资本、贸易、人员往来中,对税收起着基本法律作用的是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   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与99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2个税收安排,同时通过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税收合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力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有效服务了我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此外,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中,我国已与其中大多数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并对其中部分早年签署的协定进行了全面或部分修订,以适应各国税制调整和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如与韩国、俄罗斯等国家通过议定书的形式对税收协定的部分条文已进行了修订。   目前,各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主要是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UN)两个范本的框架下,遵循统一的规定与原则,主要包括协定范围、定义、对所得的征税、对财产的征税等七大类,近30项具体的条款。    主持人:你刚才详细讲解了有关税收协定的概念,以及具体的内容,那么它到底能够起着怎么样的作用?   胡波: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降低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例如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上规定东道国实施限制税率,在海运、空运、陆运和财产收益和政府服务等条款上提供免税待遇,以及在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和独立个人劳务等条款方面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等。   二是消除双重征税。税收协定设置有“消除双重征税”条款,明确规定了签署税收协定的缔约双方消除双重征税的义务和方式。另外,税收协定中关于征税权划分,涉税争议解决及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的规定,也可以为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是提供税收确定性。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总体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透明、稳定的税收环境。   四是相互协商解决税务争议。当中国“走出去”企业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向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我国税务主管当局与东道国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在税收协定的框架范围内解决税收争端。   “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规定    主持人: “走出去”企业要申请享受我国与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在国内有哪些手续需要办理?   胡波:中国企业在海外拓展业务时,特别是对于已与我国签署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在境外取得收入,涉及税收协定所能提供的相关协定待遇时,主动向东道国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申请,要求享受中国与该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因此,建议“走出去”企业在走出国门之前先行咨询或办理此类事宜,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凡到境外投资、经营的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对于企业而言,主要需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商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准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对于个人则需到受雇佣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而对于无雇佣单位的个人则可在其住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走出去”企业境外争端解决机制    主持人:听了您的讲解,原来我们的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时,国家在税收方面能够提供这么强大的支持。但是,我想问一下,虽然有了税收协定,但并不代表不会产生争议,如果出现这方面的情况,对于企业而言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吗?   胡波:主持人的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由于各国在企业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的类型认定,以及协定条款相关内容的理解上容易产生偏差,“走出去”企业与东道国税务部门的涉税争议时常发生。因此,对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的涉税争议,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通过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国内税务部门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帮助下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即56号公告),规定了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受理税务机关、申请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因此,“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发生税务争端可按照56号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以便税务部门能够有效地与东道国主管当局协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   案例   2015年2月,我省某“走出去”企业向我国税务机关反映,其在T国设立的子公司从我国一家政府全资拥有的银行(下称“某银行”)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使得相关利息的税收负担由某银行转嫁给了该“走出去”企业在T国的子公司。T国税务当局以该笔贷款不满足“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这一条件为由,拒绝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对该笔利息给予免税待遇。   对此,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协助下,就此案致函T国税务主管当局,向其提起相互协商,说明对方所要求的“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或中央银行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并非利息享受免税待遇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两个或有条件之一,另一个或有条件为“(利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本案中,贷款的提供方某银行为“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且为两国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金融机构,符合免税条件。最终,T国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达成一致,同意向某银行支付的利息可在T国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我国“走出去”企业在T国子公司避免了500余万美元的税收损失。    主持人:听了胡处长的介绍,我相信大家对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基本情况,税收协定在境外有能发挥的具体重要,以及“走出去”企业如何享受协定待遇以及提起相互协商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也相信广大网友朋友,特别是正准备走出国门的企业或个人朋友了解到所关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从中受益。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胡处长参加我们的访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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