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骂人被判败诉具有警示意义

04.08.2016  22:41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检验,不触犯法律,不危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

  成都某装饰公司前员工陈某因与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词句,并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公司曾电话要求陈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陈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陈某被判败诉,须登报赔礼道歉,为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8月3日《四川日报》)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手机、电脑的普及,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离不开的工具。将个人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更成了人们热衷的表达方式,但因这样的举动而惹上官司则不多见。应该说,成都这起通过朋友圈辱骂公司被判败诉的事例非常具有普法意义,也警示人们要慎重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摊上官司。

  与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强,一般仅限于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信息。也就是说,微信属于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因此,一些人便想当然地把微信作为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殊不知,这也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甚至构成违法乃至犯罪。如法院所认为的那样,陈某的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特点,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公司内容的行为,可以致使公司名誉及名誉感均受到损害。

  应该说,陈某通过朋友圈、QQ空间辱骂公司被判赔礼道歉尚算幸运。更有一些人通过微信、微博等造谣传谣,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治理带来威胁。如今年夏季部分城市发生洪涝灾害时,一些人借助微信编造并传播“洪水”、“瘟疫”、“暴雨”、“决堤”等谣言,给公众带来恐慌情绪。对此,根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即便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人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应受行政处罚。

  一些人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时,认为网络世界无边无际,没有约束。以至于将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当做了私家领地,口无遮拦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编造什么就编造什么。殊不知,网络并非完全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而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一种工具,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人。这决定了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检验,不触犯法律,不危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

  简而言之,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但同时一定要谨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按规则办事,时刻敬畏法律,才能让互联网社会规范有序,让每个人都受益于“互联网+”。史洪举(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 肖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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