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年1月起试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22.12.2015  18:37

  若任由雾霾“任性”,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地方政府要上缴生态补偿金。12月21日,省政府公布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将于明年1月1日起试行,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湖北省将对各市州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制度。

  何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我省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空气质量进步则得奖金,退步则交罚金。

  如何奖惩计算?

  我省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该《办法》给出了量化计算生态补偿的一套详细公式,上述两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各占50%,其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30万元/(微克/立方米)。

   计算公式:

      M=M1+M2

  其中,M1是以PM10为考核指标计算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方法如下:

  M1=(A目标-A本年)×2m×k+(A上年-A本年)×m×k

  M2是以PM2.5为考核指标计算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方法如下:

  M2=(A上年-A本年)×m×k

   参数说明:

  M—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总额;

  m—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30万元/(微克/立方米);

  A本年—本年考核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

  A上年—上年同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

  A目标—本年考核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目标值

  (A目标=2013年同季度平均浓度×国家考核年度目标值/2013年年均值);

  K—天气变化系数,在0.5—1之间。

  PM10、PM2.5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季度核算,按年度结算。以2016年一季度为例,如果该市本季度污染物浓度超过2015年一季度,则要按补偿系数为此缴纳罚金;如果空气质量变好,则会得到一定的奖励。

  考核数据采用经省环保厅核准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由省环保厅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省环保厅将每季度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省财政厅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

  奖惩资金怎么用?

  生态补偿的奖惩资金,将由省和各地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我省要求,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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