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推动志愿者之城建设 每年3月是志愿服务月

09.01.2016  10:20

   我市立法推动志愿者之城建设

   每年3月是志愿服务主题活动月

  昨日,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界定、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志愿服务的保障与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武汉建设志愿者之城,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审议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

   3月为志愿服务主题活动月

  每年3月为我市志愿服务主题活动月。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志愿服务。提倡和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在相关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成为注册志愿者。鼓励公民自发成立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并接受其管理。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恤幼、赈灾,以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法治、环境保护等事业发展的活动。

   捐赠资助志愿服务可减免税费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和志愿服务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志愿服务提供经费支持;我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捐赠、资助的,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志愿者有权获得志愿服务证明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自愿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培训与交流活动;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必要物质条件和安全保障;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获得政府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表彰、奖励;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志愿服务可纳入高校学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志愿服务意识的培养,引导和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将学生志愿服务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高等学校应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志愿服务工时可换取社区服务

  《条例》规定,我市建立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志愿者注册、培训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

   星级志愿者将获得优先录用

  《条例》规定,我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依照志愿服务时长等条件确定志愿者的星级,并作为表彰、奖励和回馈志愿者的主要依据;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考公务员、招生、招兵、征兵、聘用员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征集和聘用星级志愿者。 (记者郑汝可 通讯员吕友明)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