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月施行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 未完成水保任务将被追责

28.01.2016  16:37

  1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生效。水土保持工作将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未完成水保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政府负责人将被追责。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水土保持作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1994年,我省颁布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需求的不断提升,尤其是2011年《水土保持法》修订实施、十八大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来,我省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着一系列“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一是各级政府主体责任不明确,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二是水土保持规划的权威性没有充分体现;三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不够科学;四是水土保持监督措施和监测体系不够完善。

      此次修订《实施办法》,从酝酿起草到颁布实施,经历了五年多的时间,十分不易。新《实施办法》共29条,没有细分章节,而是结合我省实际,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细化,通篇体现了“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的特点。一是强化了各级各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责任,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三是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四是对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追究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实施办法将水土保持纳入了生态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布局。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进一步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范围。同时,将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纳入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具体范围。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和江河、湖泊保护范围;植被覆盖率较低的山地、梯田集中分布区等生态脆弱地区;其他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崩岗、石漠化岩溶区;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实施办法明确了水土流失治理对策措施。规定各级政府可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等途径,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美化人居环境。

  省水利厅厅长王忠法介绍,湖北省是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现有水土流失面积3.69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85%。经过20多年治理,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大别山老区、幕阜山区一大批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地区已发展为湖北省重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旅游观光带。“十二五”时期,全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141平方公里,督促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经费435.78亿元,比“十一五”增加234%;全省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投入89.29亿元,比“十一五”增长463%;受益范围由“十一五”的32个县、65万人,扩展到52个县、110万人,人均治理增收2600元,比十一五增长136%。新创建国家级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示范区数量12个,是“十一五”的3倍。(刘卫 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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