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明确12种价格欺诈行为

03.04.2015  10:45

  昨日,记者从湖北省法制办获悉,《湖北省价格条例(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谎称市场价为政府定价等十二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社会团体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

  社会公众可登录省法制网(http://www.hbzffz.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并提交修改意见。

   十二种标价行为定为价格欺诈

  在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等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两种以上标价签、价目表,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以高价结算的;使用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示价格或者标示的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谎称市场价为政府定价等十二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在政府定价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制定、调整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聘请专家论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定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比例不得少于总人数五分之二。

  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收费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团体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强制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

  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社会团体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限期整改,责令退还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