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10月1日起药店混合经营行政审批“九证合三”

30.09.2014  18:00

  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继9月1日推行食品混合经营“三证合一”后,鄂州市局再出新规,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药店混合经营“九证合三”审批模式。

  一、精简申报材料。以往开办一个药店,申请人除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Ⅱ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根据其兼营项目,提交食品、保健食品、特殊管理药品、化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食品等6类许可的资料,从10月1日起,申请人可直接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加注兼营的项目,不须另附其它资料。资料从原来的34种精简为18种,精简率达47.1%。

  二、优化审批流程。药店混合经营的现场核查,原来需要由药品、化妆品、食品等3个检查组分3次进行,如今由一个检查组检查一次即可。

  三、证件九证合三。对于已通过现场核查的药店,只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Ⅱ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并根据申请,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栏加注兼营项目,不再另行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者审查告知单》等6类许可证件。

  (信息来源: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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