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执法却冒险拦车 受到损伤自已应担责

24.07.2014  18:34

      (通讯员:黄忠富    刘守柏    编审:李智华)因怀疑他人用“长安”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公交公司员工覃某便在公路中拦截该车并要求司机下车,争执中覃某右脚被“长安”车压伤。近日,利川法院一审判决“长安”车司机舒某赔偿覃某1658元,覃某自行承担其余损失3800多元。

        2013年12月26日,舒某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俗称“长安车”)沿省道利(川)咸(丰)公路由利川市毛坝乡驶往利川城区,车上载有多名乘客。途径利川市元堡乡朝阳村路段时,覃某及其他多名公交公司人员以舒某非法经营为由,强行拦停舒某驾驶的车辆并要求舒某下车。舒某认为覃某等人既未着装也未出示相关证件,无权在公路上执法,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因舒某车未停稳而致覃某右脚被车轮压伤(软组织损伤)。经住院治疗,覃某共支付医疗费3500余元。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本案中,覃某、舒某因车辆营运利益发生纠纷,覃某身为公交公司员工,如发现他人不具备营运资格而非法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机关举报,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而无权强行拦截车辆。覃某在道路上拦截车辆的违法行为是发生矛盾的直接原因,覃某对其所受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舒某在车辆遭到拦截后对车外情况不清楚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停稳车辆而致使覃某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利川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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