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旅游行业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18.06.2014  18:1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旅游安全实际,现就全省旅游行业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省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旅游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大排查大整治,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旅游行业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钱远坤任组长,省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正素任副组长,省旅游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监督管理处、产业发展处、监察总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管理处。

三、整治范围

全省星级旅游船、A级景区内的游船及码头。

四、整治重点

(一)  星级旅游船。武汉、宜昌市旅游局要结合星级旅游船的复核与指导工作,加大对星级旅游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是消防、救生设备设施的配备、存放,上下船安全设施,船舶船员证书等情况的检查;严禁星级旅游船在大风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和水文条件下开航;严禁星级旅游船超载、超员、超速、超区域航行;严禁星级旅游船船员无证上岗、酒后上岗。要督促辖区星级旅游船公司和船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按规定严格开展弃船、消防、救生演习,所有载客定额超过50人的船舶要在活动期间完成“三个一”工作(一次水上弃船演习、一次船员安全教育、一次船舶关键设备和结构的安全自查),演习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应立即予以消除,演习的详细情况应做好记录备查。

(二)A级旅游景区内的游船及码头。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游局(委)要按照 “政府领导、行业监管、渡船经营人负责”的总体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A级景区内的游船及码头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船舶船员证书、消防救生设备配备及消防演练情况,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五、时间步骤

全省星级旅游船、A级景区内的游船及码头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自2014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整治、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具体步骤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中旬)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和措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6月20日至7月31日)。

各地要推动有关旅游企业按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违法行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要对照整治范围与重点,根据职责分工,对有关旅游企业进行逐一核查,要配合各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隐患突出、整改进度缓慢的单位、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实行综合整治。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省旅游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总结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岗位责任,把专项整治活动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大力宣传旅游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以简报、信息、新闻稿等方式及时报送至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肖良成,电话:027-87124743,邮箱: [email protected]

                                                   

 

湖北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