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生儿凭出生证即可上户口 擅自设限将被追责

22.08.2015  15:55

(通讯员龚轩、刘文波)近日,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出规定,明确规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弃儿超生儿均可上户口。湖北省公安部门表示,对于擅自设定条件阻挠落户者、伪造证明者都将被追责。

规定显示,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内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超过3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未落户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弃儿超生儿均可上户口。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将新生儿信息提供给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查询比对服务,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进行核查鉴定,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对发现违法生育人口的,在办理入户登记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同时,《规定》明确将严格责任倒查追究,对于基层单位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予以全省通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

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逐一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户口登记,责成当事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湖北省公安厅(027—67122636)、湖北省卫生计生委(027—87824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