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公开听证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09.09.2014  11:15
  

  听证会现场

   

  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侦查人员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人民监督员肯定此次听证会

  本网讯(通讯员  陈楚平 周小红)9月3日下午,新洲区检察院召开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开听证会。会议由该院侦监科主持,并召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取各方诉求和意见。 

  今年7月13日晚19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女儿与女婿张某发生矛盾,系带领其妻以及自家亲戚等10余人找亲家扯皮,过程中,吴某某持铁锤对张某家开设的副食店进行打砸。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为人民币795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8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新洲区院批准逮捕,因吴某某在案发后未及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未得到被害人谅解,新洲区院于8月21日对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

  为了更好地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院在对吴某某批准逮捕的同时,办案检察官不忘及时向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宣传涉及此案的相关法律知识,告知其法律有相关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真诚悔罪,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9月2日,该院办案检察官受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近亲属申请。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的规定, 决定启动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 办案检察官在介绍案情的同时,围绕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犯罪的起因、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与会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就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分别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与案件相关的经济赔偿和谅解书等证据材料,建议依法对吴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检察官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吴某某羁押必要性进行了评议、分析和评估, 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真悔罪,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行为社会危险性不大,建议可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该院于9月4日向公安机关发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公安机关采纳了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

  会后,武汉市人民监督员、新洲区民宗委主任吴国旺感慨地说:“公开听证会这种形式很好,在充分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保证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的同时, 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创新检务公开方式的同时,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悉,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并对审查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等作出了具体的操作说明, 改变过去闭门办案的方式,实行“阳光审查”,并积极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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