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09.10.2015  12:35
 

鄂财商发〔2015〕8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经管)局(委、办):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农业补贴政策改革,促进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成长,进一步提高我省粮食产业规模经营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范围

(一)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平台,逐步延伸并带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建设。

(二)对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用于粮食规模经营投入而发生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由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确定,最低标准为全县(市、区)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粮食经营面积必须在经管部门备案,且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

(三)支持现代种业发展,提升粮食增产潜力。重点支持两个方面:一是支持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作物为主营业务的省级种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优良品种,直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突破性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二是支持制种主体提升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

(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收购和处置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支持方式

(一)贷款担保。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从事粮食规模生产、储藏、加工、销售等业务,需要申请担保贷款的,经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平台审核后,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担保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贷款贴息。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在粮食规模生产、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三)以奖代补。对粮食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种育种按面积或数量给予以奖代补。

三、资金分配

2015年,根据财政部拨付我省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20%部分,加上财政部拨付我省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平台。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平台。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依据湖北省统计局公布的分县(市、区)2012-2014年三年平均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分配,所占权重分别为60%和40%。

以上两项资金按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总额的70%安排。

(三)扶持粮食种业发展。按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总额的10%安排,其中50%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湖北省种子管理局通过省级招标的方式,支持本省种子企业开展优良品种选育创新;50%由县(市、区)用于支持全省制种能力提升,依据湖北省种子管理局提供的分县(市、区)2012-2014年三年平均水稻、小麦、玉米种子产量分配。

(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按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总额的20%安排。依据湖北省统计局公布的分县(市、区)2012-2014年三年平均水稻、小麦、玉米播种面积分配。

四、资金使用

(一)建立省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平台。

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平台,专门为从事粮食规模经营的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所贷款项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经法定的金融机构发放,且到贴息资金申报截止日尚处于还款周期内。各地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在粮食生产、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购置农机具、农业生产资料,基础设施建设等而发生的贷款进行审核,贴息资金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

(三)大力扶持现代种业发展。

一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湖北省种子管理局通过省级招标的方式,支持本省种子企业开展优良品种选育创新,包括建设高标准品种选育基地、测试平台,购置先进育种设备,引进先进的育种技术、基因专利和特异性种质资源等。参与种子创新招标的种子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是县(市、区)对从事规模化制(繁)种的种子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种子生产条件;购置种子加工、烘干、检验设备以及建设仓储、晒场等设施。申报主体应该具有相对集中的规模化制(繁)种基地;具有种子生产资质;2012-2014年开展了种子制(繁)种活动。

(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发展。

2015年,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的回收及综合利用。各县(市、区)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农业(经管)部门对秸秆回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水稻、小麦、玉米等秸秆回收综合利用服务合同进行统计审核,按服务面积或数量给予以奖代补。

五、部门责任

(一)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经管)部门制定本地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农业部门审核的补助对象、项目,负责资金拨付,确保不超范围,不超标准,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补贴资金。

(二)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界定、补助标准、项目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新型经营主体的资质认定,确保真实、合法。

1.农业部门负责种粮大户的资质认定。

2.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粮食经营的资质认定。

3.农机部门负责粮食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市场主体认定。

六、监督管理

(一)各地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对上述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年度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统筹安排,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发展。

(三)各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共同制定的本地实施方案或资金管理办法,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实施方案或资金管理办法要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相应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对项目实施达不到预期绩效的县或项目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