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用“断崖式降级”阻止失职官员“悄然复出”

20.08.2014  17:00

  中国青年报讯(实习生 单鹏 本报记者 庄庆鸿)8月12日,“一朝回到解放前”,对副厅级官员蒙志鹏并不是虚言。

  当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通报,自治区纪委对阿克苏地委原委员、常务副专员蒙志鹏对他人行贿作出处分:开除党籍、行政撤职,职级由副厅级降为主任科员。

  遭遇级别“跳水”的,不仅他一人。

  就在今年6月,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从副省级连降七级到科级;7月,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连降四级,担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断崖式降级”,成为形容这种行政体系反腐举措的新兴词汇。在我国反腐进程中,它意味着什么?就此,有关专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给出了权威解读。

   不给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的庸官可乘之机

  “降级”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之一。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一旦违反《公务员法》,将根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是一种正常的行为。

  如何看待官员“断崖式降级”?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这种“断崖式降级”,是一种是“纪律处分上的进步”。

  “过去处分官员,长期使用撤职和开除。而其他手段,如警告、记过、降级,使用得非常少。这就给了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或者居其位不谋其政的庸官可乘之机。因为这些官员的情节,构不上撤职和开除。所以,实行多种纪律手段,有利于调动不同层级公务员的积极性。”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盘点,2010年至今,至少有20起负面案件中,官员是被降级处分,而非免职。

  其中,跨级别的“断崖式降级”,共有6起。

  除去今年落马的3名官员,较为典型的是副省级干部付晓光。

  2013年12月,中央纪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付晓光首当其冲。

  付晓光系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而受到通报的。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付晓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政府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

  付晓光当时已61岁,达到相关退休年龄,降级主要影响的是他退休后的待遇。但对于46岁的蒙志鹏而言,这一降级处分的“含金量”则更大。

  生于1955年的赵智勇、张田欣,被降级时均为59岁,被指为倒在“退休前捞一把”的官员“59岁现象”之下。